偽造文書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12年度,207號
TPSM,112,台聲,207,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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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207號
聲 明 人 林瑞育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1
日第三審確定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4200號),聲明不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以提起上訴、抗告或再審等方式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林瑞育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之科刑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即告確定。聲明人復書具「抗告狀」主張:「聲請人林瑞育因不服上訴駁回判決,故提出抗告」云云,而對本院上開確定判決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何俏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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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