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逃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12年度,1565號
TPSM,112,台抗,1565,2023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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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1565號
抗 告 人 黃日原



上列抗告人因脫逃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
月31日駁回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371號,聲
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584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 量,本含有恤刑性質,故二裁判以上之數罪應併合處罰者, 須在該數罪之刑全部未曾定應執行刑,且尚未全部執行完畢 前,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有實益。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 刑之數罪中,倘有部分罪刑已執行完畢者,因僅係檢察官指 揮執行時,應如何予以扣抵之問題,要與定應執行刑無涉, 法院不能因此即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惟該 數罪之刑已全部執行完畢時,檢察官即無再聲請法院定應執 行刑之必要,檢察官如對於此已全部執行完畢之數罪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法院自得不予准許。
二、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黃日原所犯如其附表(下稱附 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於民國108年7月26日入監接續執 行,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於109年7月25日執行期滿;附 表編號2、5所示之刑於110年10月6日執行期滿;附表編號3 所示之刑於111年5月6日執行期滿;附表編號4所示之刑於11 1年11月6日執行期滿(抗告人因另犯他罪接續執行中故未出 監),可見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已執行完 畢。則檢察官於112年8月29日(見原審卷第5頁)始僅就前 開均已執行完畢之刑,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已無定應執 行刑之實益及必要。是以,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自110年起,即數次請求就其所犯數 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且抗告人自108年7月30日起即入監執 行,至121年8月6日始全部執行完畢,不能因其中附表編號1 至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指揮書所記載之執行完畢日期屆 至為由,予以駁回,使抗告人無法獲得寬減,顯然不公平云 云。




四、惟查,抗告人所犯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既已全數執行完畢 ,即無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因而駁回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 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揆諸前開說明,核無違誤。至抗告 人所犯各罪,有無合於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而得另行聲 請定應執行刑一節,於本件定應執行刑程序,無從審究。抗 告意旨就原裁定已詳為論敘說明之事項,徒憑自己主觀意見 ,任意指摘有違法、不當。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婷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藝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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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