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4934號
上 訴 人 廖重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109
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69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 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及第395條後段分別 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廖重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判 決,於民國112年9月20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所具刑 事聲明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原判決,理由後補云云,迄今逾期 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敘明其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毓洲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