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4775號
上 訴 人 楊祐嘉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
華民國112年8月10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1408號,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6、194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經原審審理結果,就上訴人楊祐嘉經第一審論其共同犯 傷害罪及私行拘禁各1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4月部分,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按上訴人 僅就第一審判決刑之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他部分之上訴 均經撤回,關於犯罪事實、證據、所犯罪名之法律適用及沒 收部分,不在第二審判決範圍),已引用並補充第一審判決 載敘審酌裁量之依據及理由。復敘明其綜合審酌上訴人之行 為手段、危害程度及其犯後未能獲得告訴人黃國建之諒解並 賠償損害等情節,認不宜宣告緩刑之理由。所為論斷,俱有 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並無量刑職權之行使濫用,或其他 違背法令情形。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原審及第一審判決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 合規定,對於上訴人所犯傷害及私行拘禁犯行論以一罪,竟 以數罪論處,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㈡上訴人自始坦 承犯行,態度良好,並有和解誠意,且告訴人所受較為嚴重 之傷勢,乃其他共犯所為,上訴人所受科刑竟與其他共犯相 同或僅差一個月,違反罪刑相當原則。㈢原判決未予宣告緩 刑,違反刑法第74條第1項、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2 點第1項第5款等規定,且未就上訴人是否確無再犯之虞等緩 刑要件予以說明,有量刑失當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四、惟查:
㈠上訴係不服判決請求救濟之方法,未經下級法院判決之案件 ,不得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若就未經判決部分,提起上訴 ,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又基於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 ,並減輕上級審審理之負擔,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 項已容許上訴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提起上訴。本件 上訴人於原審明示僅就科刑部分上訴,撤回其他部分之上訴 (見原審卷第62、77、86頁)。原判決亦據此說明其審理範 圍僅限於第一審判決之量刑部分。上訴意旨指摘第一審及原 審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規定論處,有違背法令等語,係 就其於原審設定上訴攻防範圍(即量刑)以外之部分所為指 摘,自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㈡刑之量定及酌定應執行之刑期,均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 量之範疇。如法院量刑時,業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 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而無 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致明顯輕重失衡情形;所 酌定之執行刑,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法律外部性界 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理念之法 律內部性界限,均不容任意指摘為違法或不當,以為第三審 上訴之理由。又諭知緩刑,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第1項各款 之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 之。且宣告緩刑與否,乃事實審法院依職權得自由裁量之事 項,原審斟酌情狀未宣告緩刑,既不違背法令,被告自不得 以未諭知緩刑,執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至於司法院院 頒「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僅係供法院辦案之參考, 並非緩刑之法定要件。原判決已於其事實及理由欄參、詳 細說明上訴人願給付新臺幣3萬元與告訴人和解,惟告訴人 並無意願,是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 各款情形,及上訴人所犯2罪之態樣與類型、侵害法益之異 同、2次犯行時間與空間之密接程度等情狀,因而維持第一 審所為各罪宣告刑及定應執行刑之量定,復說明本件何以不 予上訴人緩刑宣告之理由。核其刑之量定均未違背比例原則 及罪刑相當原則,屬刑罰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並已敘明不予 緩刑宣告之審酌事由,自不得指為有量刑失當或判決理由不 備之違法。
五、依上所述,上訴意旨或係就原審判決範圍(量刑)以外之法 律適用,另事爭執,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而為具體指摘; 或係對於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及屬原審量刑暨宣告緩刑與否 職權之適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核與法律 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均不相適合。其上訴
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