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4752號
上 訴 人 江尚軒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3019號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752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 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及第395條後段分別 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江尚軒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 原判決,於民國112年9月27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所 具刑事聲明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云云,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 決前仍未具狀敘明其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毓洲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