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2年度,4744號
TPSM,112,台上,4744,2023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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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4744號
上 訴 人 陳弘智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
月23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63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0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陳弘智因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112年6月5日合法送達判決於上訴人○○市○○區○○街00巷00號住所,由與上訴人同居之父親陳守田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經扣除在途期間2日,截至112年6月27日業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上訴人延至112年8月7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黃斯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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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