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12年度,150號
CSEV,112,旗補,150,2023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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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補字第150號
原 告 邱竹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萬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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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