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12年度,141號
CSEV,112,旗補,141,202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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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補字第141號
原 告 歐庭軒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惠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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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