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訴字第2號
原 告 王武周
訴訟代理人 沈明顯律師
被 告 黃曹秀蘭
曹秀冬
曹春暉
謝瑋澄
謝煒澤
謝文章
謝明翰
謝寶桂
鄭寶珠
謝寶連
鄭文良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文忠
複 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陳彥蓁律師
林沛彤律師
被 告 曹茂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同 年11月29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