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807號
原 告 沈澄河
被 告 文家緣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家緣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
(即原告主張被告應歸還之系爭鐵門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