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766號
原 告 吳東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睿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938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