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745號
原 告 陳曉怡
被 告 林升琰即林佑麟之繼承人
林升超即林佑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林升琰、林升超為被告林佑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被告林佑麟已於民國112年11月2日 死亡,被告林佑麟並無配偶,但有子林升琰及林升超,上情 有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 定,應由林升琰及林升超為林佑麟之繼承人,惟兩造迄未聲 明由被告林佑麟之繼承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續行訴訟。
三、如本件另有拋棄繼承,請盡速向本院陳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