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2年度,640號
STEV,112,店簡,640,2023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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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64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邱權珮
邱權
許麗花
周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8,039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而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 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 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 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二、經查,原告訴請:㈠撤銷被告邱權珮邱權常、許麗花就被 繼承人邱仕文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財產於民國102年8 月23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102年9月10日所為 登記原因為分割繼承之物權行為均予以撤銷;㈡邱權常應將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財產於102年9月10日以分割繼承為 原因,向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之物權 行為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㈢確認許麗 花及周素真間就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財產,於104年10 月27日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應無效 ;㈣被告周素真就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財產,於104年11 月26日以買賣為原因,向苗栗縣通霄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



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許麗花所有; ㈤邱權珮邱權常、許麗花就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財產於 民國102年8月23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102年9 月10日所為登記原因為分割繼承之物權行為均予以撤銷;㈥ 許麗花應將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財產於102年9月10日以 分割繼承為原因,向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移轉 登記之物權行為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㈦被告應將如附表一編號5之財產返還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依上開法條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88,039元(理由及計算式詳附表二),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3,09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090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起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子芹附表一:(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所在或名稱 權利範圍或金額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4 2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新北市○○區○○路00巷0號) 全部 3 土地 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 全部 4 建物 苗栗縣○○鎮○○段000○號(即門牌苗栗縣○○鎮○○○○0號) 全部 5 動產 4309-ET-2006-福特六和-1999 附表二:(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①原告欲保全之債權利益 288,038元,說明如下: 一、原告欲保全之債權:邱權珮共積欠原告借款93,647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已計算未受償利息193,853元(此經本院核發97年度執字第82043號債權憑證)。原告並曾持本院97年度促字第17265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邱權珮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未受償。 二、原告之債權利益金額計算如後附計算表所示。 ②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2,788,505元(即如附表一所示財產價額,參考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①、②取低者 288,038元 計算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均四捨五入)編號 項目 金額 備註 1 本金 93,647元 2 利息 194,392元 算至起訴狀送達法院之日即112年5月3日 288,0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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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