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救字,112年度,28號
STEV,112,店救,28,2023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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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YULI EKAYATI


代 理 人 黃玟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恩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郭恩典間另訴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本院112年度店小字第1720號訴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 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 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申請人 資歷審查詢問表等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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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