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司補字第1204號
聲 請 人 環遊市西華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明坤
代 理 人 劉一徵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嗣強間請求移置冷氣機調解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表明調解標的價額,致本院
無從核定調解聲請費,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
查報調解標的價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之
規定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
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
,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
徵收五千元),按調解標的價額繳納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