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0年度,1074號
STEV,110,店簡,1074,2023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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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074號
原 告 王遠馳

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律師
被 告 楊周次櫻
周宸
周麗卿
江霽


周陳玉(即周文之承受訴訟人)

周福來(即周文之承受訴訟人)


周宜憲(即周文之承受訴訟人)

周美齡(即周文之承受訴訟人)


周美雲(即周文之承受訴訟人)


美惠(即周文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周次櫻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 撤銷。
二、本件應由周陳玉、周福來、周宜憲、周美齡周美雲、周美 惠為被告周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有訴訟 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 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 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186條、第178條分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周文於起訴後民國111年8月11日死亡,有其 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而被告周文之訴訟代理人周福來為 被告周文之子,其具狀表示周文之繼承人欲將系爭土地用以 抵繳遺產稅,本院考量被告周文死亡後,其繼承人所欲主張 之分割方案應會發生變化,故於111年12月21日裁定本件訴 訟於周文之繼承人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三、惟查,被告周文之繼承人為其配偶周陳玉以及其子女周福來 、周宜憲、周美齡周美雲、周美惠,且其等均未拋棄繼承 等情,有其等之戶籍謄本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 參,並無繼承人不明之情形;且自被告周文於111年8月11日 死亡迄今,已經過將近1年4個月之時間,其繼承人應已有相 當時間得以討論提出適當之分割方案,是認本件裁定停止訴 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將本院前開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四、另被告周文之繼承人周陳玉、周福來、周宜憲、周美齡、周 美雲、周美惠迄今遲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職 權裁定命為周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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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