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品泓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淑惠
被 上訴人 郭育麟
郭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上
訴理由。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1萬0,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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