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798號
原 告 顏妤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係於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05號刑事訴訟程序 中,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本院刑事庭於112年6 月21日判決被告無罪,有該案刑事判決在卷可參。惟原告於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載明若法院刑事判決無罪 ,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故由本院刑 事庭移送本院新市簡易庭審理,而揆諸上開法律規定,自應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次查,依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記載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