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12年度,764號
SSEV,112,新小,764,202311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764號
原 告 張耀文
被 告 陳朱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 1日以南院揚民法112年度新小字第764號函文,通知原告於 同年11月20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函文業於112 年11月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上 開函文、本院新市簡易庭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 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