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調解)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2年度,509號
TLEV,112,六簡調,509,202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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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張珮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春妙間請求拆屋還地(調解)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民事聲請調解狀之記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8萬0,54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0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聲請人應於首
揭補正期限內繳納,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提出雲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685建
號建物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地籍異動索引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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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