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劉哲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璿漢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萬4,24
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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