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許靜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鍾惟盛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民事起訴暨調解聲請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8,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調之20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另,聲請人應於首揭補正期限內,提出相對人家樂福股份有
限公司斗六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與相對
人鍾惟盛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等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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