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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調字,112年度,1009號
TLEV,112,六小調,1009,202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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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1009號
聲 請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會員費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張明淵發支付命
令,惟相對人張明淵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668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書
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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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