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澄字,112年度,8號
TPPP,112,澄,8,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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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判決
112年度澄字第8號
送機監察院
代 表 人 陳菊
代 理 人 鄭巧筠
李弘毅
姜晴
被付懲戒人 許秋澤 新竹縣新豐鄉前鄉長




辯 護 人 陳志峯律師
陳德恩律師
被付懲戒人 劉家佑 新竹縣新豐鄉公所前主任秘書



辯 護 人 黃國益律師
羅云瑄律師
被付懲戒人 許彩鳳 新竹縣新豐鄉公所民政課前課長




辯 護 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許秋澤撤職,並停止任用肆年。
劉家佑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許彩鳳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許秋澤 新竹縣新豐鄉長,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任期:民 國107年12月25日至111年12月24日,自111年9月27 日起停職)
劉家佑 新竹縣新豐鄉公所主任秘書,薦任第9職等(任職



期間:109年6月3日至111年9月26日,現任新豐鄉 公所建設課技士)
許彩鳳 新竹縣新豐鄉公所民政課課長,薦任第9職等(任 職期間:111年4月18日至111年9月26日,現任新竹 縣新豐鄉圖書館管理員)
貳、案由:
新竹縣新豐鄉長許秋澤,於任職期間,先後兩度利用新竹 縣新豐鄉公所(下稱新豐鄉公所)清潔隊招募人員之機會, 向有意應徵清潔隊員者之父或母,分別收受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之賄款。另復利用新豐鄉公所於111年4月至9月間辦 理醫療用口罩採購案之機會,授意該鄉公所之主任秘書劉家 佑及民政課許彩鳳協助特定業者得標,致其等違反政府採 購法相關規定,共同圖利特定投標業者,核許秋澤劉家佑許彩鳳所為,已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 7條等相關規定,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 彈劾。
參、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
被彈劾人許秋澤自107年12月25日起擔任新竹縣新豐鄉第18 屆鄉長,依地方制度法第57條第1項規定,對外代表該鄉並 綜理鄉務,從而對於新豐鄉公所清潔隊員有人事晉用及核定 之權。被彈劾人劉家佑自109年6月3日起擔任新豐鄉公所主 任秘書一職,負有主管、督導該公所採購業務之責。被彈劾 人許彩鳳自108年5月10日起歷任新豐鄉公所主任秘書、秘書 、民政課課長等職務,於本件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辦理期 間,為需求單位主管。詎被彈劾人於任職期間,分別有下述 之違失行為:
一、許秋澤個人違失部分:
(一)黃建宏為其子黃泰升行賄許秋澤,以獲取清潔隊員職位案: 1、黃建宏為使其子黃泰升能順利錄取擔任新豐鄉公所清潔隊隊 員,以取得公務員之薪資及保障,遂於108年6月初某日請新 豐鄉池和宮王爺廟(下稱池和宮主任委員郭格協助向許秋 澤詢問黃泰升加入清潔隊員之機會,郭格允諾後,先向任職 於新豐鄉公所、擔任鄉長司機之張鈺乾探詢新豐鄉公所清潔 隊目前有無缺額張鈺乾則向其告知目前排名第3名,藉以 暗示尚有2名資格條件優於黃泰升之競爭者,郭格知悉後, 先將上情轉知黃建宏;再於108年7月初某日,趁許秋澤至池 和宮參拜時,在宮廟內辦公室旁交誼廳內,與許秋澤商談並 請託上情,許秋澤表示同意,但同時要求須支付60萬元作為 錄取黃泰升之對價,郭格則向許秋澤央請降低金額為50萬元 ,許秋澤當下並未應允,於思考數日後,始告知張鈺乾負責



協助黃建宏郭格等人後續報名清潔隊員事宜,並指示張鈺 乾於108年7月7日上午某時許至池和宮內,向郭格告知許秋 澤同意減價至50萬元賄款,以取得其任免清潔隊員之職務範 圍內踐履其核定錄取黃泰升新豐鄉公所臨時及正式清潔隊 員之特定行為。且承諾黃泰升先擔任清潔隊臨時人員,待其 他隊員退休後再遞補為正式隊員等情,郭格嗣於同(7)日 下午2時許,致電黃建宏轉知上情,復於翌(8)日上午9時 許,致電告知黃建宏,要求其子黃泰升填寫履歷表,並代為 轉交許秋澤,等待後續辦理甄選消息。
2、張鈺乾於108年8月13日經公開甄選後,由新豐鄉公所清潔隊 臨時人員遞補為技工,因而知悉其遺缺將由清潔隊上網公告 徵才,遂於8月下旬告知郭格,近日將辦理甄選錄用清潔隊 員事宜,郭格得知訊息後,即於108年8月27日上午10時許將 此情致電告知黃建宏,並請其準備良民證、學歷證明文件, 黃建宏隨即督促黃泰升備妥報名文件並留意徵選公告。嗣新 豐鄉公所於108年9月11日在公所網站公告「108年度清潔隊 臨時人員甄選」,以公開甄選方式辦理甄選錄用隊員1名, 報名期間至同年月17日截止,黃泰升旋於翌(12)日郵寄報 名資料。黃建宏則於108年9月17日下午2時許,至池和宮內 交誼廳門口處,將裝有50萬元之郵局現金袋交與郭格郭格 收執後放置於宮廟內辦公室抽屜中,並俟同(9)月18至20 日間某日,趁許秋澤池和宮參拜時,在宮廟內辦公室門口 將50萬元現金交與許秋澤
3、許秋澤於收受50萬元賄款後,隨即指示所屬清潔隊主管辦理 清潔隊員甄選作業,並交辦內定錄取黃泰升。於108年9月20 日辦理甄選,經甄選會評分結果評核平均82分,同日擬具簽 呈送交陳核,由許秋澤於同月25日批示核准,並於同月27日 公告黃泰升錄取清潔隊臨時人員。嗣黃泰升於108年12月20 日考取職業大貨車駕照後,許秋澤再次指示清潔隊公告「新 豐鄉公所109年度清潔隊員甄選」訊息,以公開甄選方式辦 理甄選錄用隊員1名,報名期間至同年月30日截止,期間僅 有黃泰升1人報名,於109年1月20日辦理甄選,經甄選會評 分結果評核平均82分,並於109年1月22日擬具簽呈送交鄉長 陳核決行,而許秋澤因前已收受黃建宏所交付之賄賂,隨即 指示不知情之時任主任秘書許彩鳳於109年2月3日代為批示 核准,並於同年2月6日公告黃泰升錄取正式清潔隊員。(二)黃桂花為其子林致澄行賄許秋澤,以獲取清潔隊員職位案: 1、林致澄於108年3月間遭民間公司資遣後,即積極準備報考新 豐鄉公所清潔隊隊員事宜,並且考取大貨車執照,其母黃桂 花為使林致澄能順利錄取擔任新豐鄉公所清潔隊隊員,以取



得公務員之薪資及保障,遂向其小叔即新豐鄉公所退休清潔 隊員黃根德探詢,經黃根德告知可透過曾任新豐鄉鄉長及許 秋澤競選總部主任委員徐里杰幫忙,黃桂花即於109年1月間 某日致電徐里杰,請其協助向許秋澤詢問林致澄加入清潔隊 員之機會,徐里杰允諾後,即於當(1)月某日邀約許秋澤 至其住處商談並請託上情,經許秋澤表示同意,但要求須支 付50萬元作為其核定錄取林致澄新豐鄉公所清潔隊員之對 價。
2、徐里杰於數日後將此情致電回報黃桂花黃桂花認為可行後 ,便洽其弟媳借妥款項後致電告知徐里杰,2人並約妥於109 年2月2日晚間7時許在徐里杰住處交付50萬元現金。當天晚 間,黃桂花到場後將裝有50萬元現金之牛皮紙袋置放客廳桌 上,向徐里杰表示:「50萬元在這裡」、「幫忙一下」等語 ,徐里杰黃桂花依約攜帶賄款前來後,隨即致電許秋澤邀 約其到場,許秋澤抵達徐里杰住處,與徐里杰簡要寒暄後, 黃桂花許秋澤點頭致意表示其為林致澄之母親,向其請託 上情,並當場將裝有50萬元賄款之牛皮紙袋交與許秋澤,許 秋澤收受後隨即步入座車後離去。嗣許秋澤於109年2月11日 下午,將黃桂花所交付50萬元賄款存入其名下新豐鄉農會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新豐鄉公所於109年1月2日在鄉公所網站公告「109年度清潔 隊人員甄選」,以公開甄選方式辦理甄選錄用隊員1名,報 名期間至同年月11日截止,期間僅有林致澄1人報名,嗣清 潔隊隊長許秋澤之指示,於109年1月20日辦理甄選,林致 澄經甄選會評分結果評核平均81.25分,並於同(1)月22日 擬具簽呈送交鄉長陳核決行,而許秋澤因已於109年2月2日 收受黃桂花所交付之賄賂,遂指示不知情之時任主任秘書許 彩鳳於翌(3)日代為批示核准,並於同年2月6日公告林致 澄錄取正式清潔隊員。
二、被彈劾人許秋澤劉家佑許彩鳳共同違失部分:(一)許秋澤為期連任第19屆新豐鄉鄉長,同時減省支出競選活動 經費,故欲藉由疫情升溫之際,以新豐鄉公所經費採購醫療 用口罩贈送予新豐鄉民使用,遂於111年4月間指示民政課課 長提案向新豐鄉民代表會爭取採購經費,並於111年4月15日 經新豐鄉民代表會同意照案准以採購醫療用口罩4萬盒(編 列2萬戶,每戶採購口罩2盒計算),一盒200元(每盒50片 裝,每片醫療用口罩單價4元),經費共8百萬元(連同採購 快篩試劑合計請求提列2千8百萬元;嗣新豐鄉公所於111年6 月15日再提案通過將戶數擴編為2萬2,000戶,總盒數4萬4,0 00盒、預算金額提高至880萬元)並先行墊付經費,待111年



度追加減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轉正。鄉民代表會通過預算後 ,許秋澤便指示時任主任秘書劉家佑民政課許彩鳳儘速 辦理採購案招標文件事宜。適逢拓緣禮品有限公司(下稱拓 緣公司)之負責人施品禎於111年4月底某日前往新豐鄉公所劉家佑商談其他小額採購案件時,得知許秋澤有意採購醫 療用口罩發放鄉民,且該採購預算金額高達800萬元後,即 向劉家佑表明有投標意願,劉家佑表示歡迎,並向施品禎暗 示得向許秋澤請託處理。
(二)施品禎於111年5月2日上午10時30分許,與許秋澤相約在新 豐鄉公所鄉長辦公室後方休息區內,向許秋澤表明有意投標 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許秋澤考量施品禎曾多次標得新豐 鄉公所採購案,與其熟識且素有好感,隨即通知劉家佑、許 彩鳳前來討論,由許秋澤當面向劉家佑許彩鳳等人指示: 「可以跟施小姐講一下口罩案的事情」、「施小姐的品質好 的話就盡量讓她做啦」、「分數可以打高一點」等語,交辦 劉家佑許彩鳳後續與施品禎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告知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之招標資訊,謀議以每盒醫療用 口罩200元之預算金額規劃、設計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 並研議將本案採行評選之決標方式,由被彈劾人劉家佑指派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內派委員,並由被彈劾人許彩鳳擔任評選 委員會之召集人,藉此操控內派委員在評選階段之評分,使 施品禎所代表之公司能夠得標。
(三)嗣施品禎因發現「醫療用口罩」屬醫療器材,須向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 得製造、販賣醫療用口罩,而由於拓緣公司並非登記營業項 目包含「醫療器材批發業」之公司,且無主管機關核發之「 醫療器材許可證」,施品禎遂經人引薦認識有販賣醫療用口 罩經驗之崇銘紡織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崇銘公司)負責人陳 俊嘉。惟因崇銘公司固有合作廠商得以販賣口罩,仍非屬「 醫療器材批發業」,故復經其等於111年5月間聯繫與崇銘公 司長期合作,且符合採購案投標資格之謹鳴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謹鳴公司)主管人員林宏瑋,協議由謹鳴公司名義 投標及製造上開採購案數量之平面口罩,崇銘公司則負責製 作投標文件、設計口罩包裝樣式及參與開決標、出席簡報會 議、繳納印花稅、辦理運貨、驗貨等作業。
(四)劉家佑於111年6月1日提供有關口罩採購之相關文件供許秋 澤檢視後,即指示承辦人王素珍製作「新豐鄉公所醫療用口 罩財物採購案」(下稱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之採購契約 、投標須知、需求規格等招標文件,作為醫療用口罩財物採 購案之招標內容,並要求王素珍以原先與施品禎謀議之每盒



口罩200元價格訂定預算,王素珍遂於未辦理訪價及製作概 算表、價格分析表之情形,逕以採購標案預算金額880萬元 作為該標案之預估底價;且為使施品禎順利得標,再指示王 素珍以「最有利標」之決標方式招標。然,該「最有利標」 之決標方式遭新竹縣政府否准,劉家佑知悉並經與相關人員 商討後,決定改採用「評分及格最低標」之決標方式,並訂 定投標廠商除須資格審查合格外,評選分數尚須達及格分數 80分以上者,始得參與比、減價格,欲以評選委員不公正之 評分方式,達到施品禎得標之目的,並據此指示承辦同仁於 111年6月15日再行製作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招標文件。(五)施品禎因擔憂謹鳴公司欠缺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之資格審 查文件,於111年6月15日中午時分,前往新豐鄉公所主任秘 書室,請求劉家佑洩漏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招標文件之「 需求規格」予施品禎劉家佑遂聯繫許彩鳳前來討論,其等 明知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之招標文件於斯時尚未簽核完畢 上網公告,竟由被彈劾人劉家佑通知公所採購人員曾大諦攜 帶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卷至主任秘書室後,當場指示許彩 鳳影印招標文件內「需求規格」文件交與施品禎施品禎收 受後,隨即於同日下午1時22分許,將「需求規格」文件遮 蔽採購案名翻拍照片2張,並以LINE通訊軟體將「需求規格 」照片傳送與陳俊嘉之女陳苓恩,藉此確認謹鳴公司符合採 購案之廠商資格。其後,施品禎即通知陳俊嘉開始製作該採 購案之簡報及投標文件,並於111年6月18日與陳俊嘉就該採 購案訂立私約。嗣陳俊嘉再於111年6月29日代表其所經營之 極奧有限公司(下稱極奧公司),與代表謹鳴公司之林宏瑋 簽定契約,約定謹鳴公司授權證照及文件予崇銘公司參與公 部門醫療口罩標案等情。
(六)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嗣於111年6月20日上網公告公開招標 ,投標期限至111年7月1日上午8時30分止,其間,崇銘公司 之職員在施品禎之指示安排下,代謹鳴公司製作每盒口罩價 格為200元之投標文件至新豐鄉公所投標。許彩鳳於111年7 月1日指示曾大諦按每盒口罩200元之預算金額為上限建請核 定底價,無須提供訪價或其他相類採購案件之底價資訊,曾 大諦遂據此照辦製作「新豐鄉公所核定底價單」送請主任秘 書劉家佑核定。劉家佑亦依許秋澤之指示,逕以上開預算金 額核定每盒口罩底價為200元。
(七)上開採購案於111年7月1日上午9時許開標後,投標廠商計有 :謹鳴公司、台城衛生醫材有限公司(下稱台城公司)、永 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猷公司)、萬洲通國際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萬洲通公司)等4家廠商,其中台城公司因欠



缺資格證明文件,其餘3家廠商則順利進入評選程序。劉家 佑、許彩鳳為避免其他投標廠商就上開採購案低價搶標,遂 由許彩鳳劉家佑2人於評選前分別對民政課課員吳佳璇林淑慧及財政課課長江瑞蓮等3位公所內派之評選委員為相 關指示事項如下:
1、許彩鳳於111年7月1日上午,在民政課辦公室內公開向眾人 表示喜歡1號廠商(謹鳴公司),因為該廠商回饋多、口罩 色調好看,我會給其他2間廠商不及格的分數等語,藉此指 示民政課課員吳佳璇林淑慧,將謹鳴公司評分80分以上之 及格分數,其他合格投標廠商,均評分低於80分。 2、當日上午,許彩鳳另請林淑慧至其民政課辦公桌前,以紙條 寫下「l、謹」等文字,並口頭指示林淑慧將謹鳴公司評分8 0分以上之及格分數,謹鳴公司以外之合格投標廠商,均評 分低於80分等語,並請其將上開指示內容口頭轉告吳佳璇。 嗣林淑慧則於當日下午評選前,向吳佳璇轉達許彩鳳上開指 示,並在紙條寫下「1.謹,另2家78以下」等文字遞交與吳 佳璇,提醒就其他合格投標廠商之評分須低於78分。 3、劉家佑於同日下午1時40分許,請江瑞蓮至主任秘書室內, 口頭指示江瑞蓮給予1號廠商謹鳴公司評分80分以上之及格 分數等語。
4、劉家佑於同日下午1時45分許,請吳佳璇至主任秘書室內, 告知鄉長有屬意的廠商,口頭指示吳佳璇將謹鳴公司評分80 分以上之及格分數,其他合格投標廠商,均評分低於80分等 語。
(八)111年7月l日下午2時許,在新豐鄉公所2樓開標室進行醫療 用口罩財物採購案評選時,許彩鳳、江瑞蓮、吳佳璇、林淑 慧等4名內派委員分別依照指示給予謹鳴公司(1號廠商)82 分、81分、83分、84分之及格以上分數,對永猷公司(2號 廠商)及萬洲通公司(3號廠商)則均分別核予低於80分之 分數。然因3位外聘評選委員均給予永猷公司及萬洲通公司 高於80分以上之分數,致評分表總分統計後,謹鳴公司及永 猷公司分別以82分、80.1分及格,而均得進入下一階段價格 標,身為召集人之被彈劾人許彩鳳為使謹鳴公司能夠順利得 標,除對於外聘委員當場提出「各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顯有 重大差異」之質疑,未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規 定辦理(提交評選委員會議決或依評選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 ),而僅憑其詢問各出席委員主觀意見後即逕予認定為無明 顯差異情事外,另竟在林淑慧所填寫之新豐鄉公所醫療用口 罩財物採購案編號7號審查委員審查評分表之公文書上,將2 號廠商(永猷公司)之審查項目「簡報內容」分數上「11分



」,以塗改方式變造為「9分」,再佯稱該審查評分表有塗 改情事,請在場不知情之行政室主任羅應旲將空白之審查評 分表交由林淑慧確認,林淑慧見其評分表上分數遭變造情事 ,大聲驚呼「是誰偷改我的分數!」等語,然仍無奈配合按 其塗改之分數重新謄寫審查評分表,致使2號廠商(永猷公 司)總分由「78分」變更為「76分」,原始平均分數由80.1 降為79.9分,藉此將永猷公司及萬洲通公司分別以79.9分或 79.7分予以剔除,而由謹鳴公司順利以82分平均分數取得唯 一進入議價之資格,再使該公司以投標價每盒醫療用口罩20 0元(總價880萬元)得標該採購案,雙方並於1l1年7月12日 簽定該採購案契約。
(九)上開採購案於111年8月18日辦理驗收作業完成後,新豐鄉公 所於111年9月8日自名下新豐鄉農會帳戶匯款879萬9,900元 (扣除匯費100元)至謹鳴公司名下台中商業銀行帳戶。總 計本件採購金額880萬元之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中,謹鳴 公司扣除成本(5片裝每片1.4元*30萬片+50片裝每片1.1元* 220萬片=284萬元)284萬元後,獲得之不法利益為150萬650 元(與陳俊嘉協議之應收貨款434萬650元-製作口罩成本284 萬元=150萬650元),崇銘公司獲得之不法利益為335萬1,75 0元(與林宏瑋協議之利潤445萬9,350元-約定支付施品禎之 傭金110萬7,600元,後續約定退還押標金後轉交與施品禎之 30萬元不另計算),施品禎獲得之不法利益為110萬7,600元 (約定支付施品禎之傭金140萬7,600元-尚未退還領取之30 萬元押標金)。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分別規定:「公務員應 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 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 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 人。」。同法第2條第1項明定,該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 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次按鄉(鎮、 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 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為地方制度法第84 條所明定。此外,行政院訂定發布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3點規定:「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 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 正之利益。」第4點規定:「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所謂「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依該倫理規範第2點第2款第3目規定,指個人



、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 )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 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二、政府採購法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 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而制定。該法第3 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 )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機 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 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同法第34條第1項本文規 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該法第112條授權訂定之採購人員倫 理準則第3條及第4條分別規定:「採購人員應致力於公平、 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並 促使採購制度健全發展。」、「採購人員應依據法令,本於 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該準 則第7條各款則就採購人員不得有之行為予以列舉規定,其 中第3款、第6款、第7款、第16款及第17款分別為「不依法 令規定辦理採購」、「未公正辦理採購」、「洩漏應保守秘 密之採購資訊」、「為廠商請託或關說」、「意圖為私人不 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劃 、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末按「委 員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及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 受任何請託或關說。」、「委員不得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條規定之行為。」則為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4點及第 5點第1項所明定。
三、許秋澤身為新竹縣新豐鄉長,對於該鄉清潔隊人員人事甄 選有核定之權,竟為圖一己之私利,而將清潔隊員之缺額, 作為收賄牟利之工具,遇有鄉民請託希望其孩子能錄取新豐 鄉公所清潔隊員,即恣意開價索賄,中飽私囊;又其對於新 豐鄉公所辦理之採購案件有督辦、審核決行之權,其明知依 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採購案件應以公平、公正之程序,致 力提升採購效能,並確保採購之品質,不容許任何人藉機索 賄牟利,俾免損害採購案件之效能與品質。詎竟於鄉公所辦 理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之際,罔顧法令規範,徒憑己意, 對下屬指定屬意之得標廠商,違法要求所屬協助特定廠商得 標,如此私相授受之行為,明顯與政府採購法強調公平、公 正採購程序之精神背道而馳。詢據許秋澤對於上開違失行為 坦承不諱,其表示:「刑事案件現在法院尚在審理中。我當 初是偵查中自白,目前在審理中也是認罪」,關於醫療用口 罩財物採購的部分,因施品禎有去找伊請託,伊便告知劉家



佑及許彩鳳「施小姐的口罩品質不錯,就盡量多幫忙她得標 」云云。其上開相關行為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所定對於職務 上行為收受賄賂、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圖私人不法利益等罪 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 查終結並提起公訴在案,有起訴書在卷足憑。核其所為,已 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7條、公務員廉政 倫理規範第3點、第4點、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以及採購 人員倫理準則第3條及第4條等規定。
四、劉家佑新豐鄉公所資深公務人員,歷任該所建設課技士、 課長、農業課課長及主任秘書等職務,並曾取得政府採購法 研習成績及格之結訓證書,熟稔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範,詎 其於擔任新豐鄉公所主任秘書期間,督導該所辦理醫療用口 罩財物採購案,並負責核定底價、指定該採購案評選委員等 事宜,卻僅為了讓施品禎所代表之投標廠商順利得標,以符 合許秋澤之期待,即置採購法令於不顧,於招標文件未經核 定公告前,便指示所屬提供其中之需求規格文件影印本交與 施品禎,嗣復於評選程序進行前,向江瑞蓮、吳佳璇等2名 經其指定之公所內派評選委員轉達鄉長關於為護航特定廠商 ,所為評分原則之不法指示。本院詢據劉家佑對其確實因受 許秋澤之指示而有上開非行一節坦認不諱,並表示甚感懊悔 ,僅辯稱「係一時思慮不周所犯下的錯誤」、「是鄉長給的 指示,我是轉達鄉長的指示」等語。核其所為,已違反前揭 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7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 項、第34條第1項,以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3條、第4條及 第7條等規定。
五、許彩鳳擔任新豐鄉公所民政課課長,前亦曾取得採購專業人 員基礎訓練及格證書,對於採購法令有相當之認識,且熟習 採購實務,其為本件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之需求單位主管 ,自始至終均參與該採購案,並且擔任該案評選階段之採購 評選委員會召集人,詎其竟於招標文件未經核定公告前,即 將其中之需求規格文件影印提供予施品禎,復於開標評選當 日,意圖影響內派評選委員之評分而為不當之發言,並對民 政課所屬課員林淑慧違法下達指示;更於評選程序中,在不 同委員之評選結果存有明顯差異之情況下,未依採購評選委 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規定辦理,而僅憑其詢問各出席委員主 觀意見後即逕予認定為無明顯差異情事。甚且為使施品禎所 代表之謹鳴公司成為唯一評分及格而可進入下一階段價格標 之廠商,竟擅自塗改其中一位內派委員(林淑慧)之評分表 ,再佯稱評分表有塗改情事而要求該名評選委員重新謄寫, 實屬違法亂紀恣意妄為。詢據許彩鳳堅詞否認上開違失行為



,辯稱:「我是被冤枉的,我們真的沒有收廠商任何的錢, 也沒有想要圖利他」、「我確實有公開表示我喜歡其中一家 廠商,這不是鄉長授意,純粹是因為我覺得他的口罩品質好 」、「我跟主秘確認是否已經核章公告,主秘表示已經完成 ,即依主秘的指示把該份資料影印交給主秘,主秘就轉給施 小姐了」、「(評選委員的)名單是行政室負責簽給上級長 官圈選的,只有我是大家都會知道的當然委員。但我是到後 來才知道其他委員包括誰,最初收到通知時也只看到自己的 名字,公文上沒顯示其他委員」、「我在核算分數的過程中 ,因為我筆有不小心畫到,所以我就請評選委員重新謄寫一 次,再交回給我的時候我就發現分數被降低了,但我當時並 沒有細究原因」云云;惟查,許彩鳳係本件採購案需求單位 主管,對於招標文件是否已簽核完畢且上網公告,理應有所 掌握或得以查悉。另觀諸新豐鄉公所該件採購案訂於111年7 月1日下午2時召開審查小組會議之開會通知單係於111年6月 21日即已發文予各評選委員,許彩鳳為該評選小組之召集人 ,自收受該開會通知單時起,即已能從「出席者」名單中知 悉內派評選委員人選。再者,評選委員林淑慧之評分表確實 出現經塗改評分之情事,而非單純「不小心被畫到」,且該 塗改並非由林淑慧所為,否則其不致在看到因遭塗改而需重 新謄寫之評分表時,驚呼是誰偷改我的分數等語。又採購案 評選過程,僅有曾大諦及許彩鳳有接觸評選委員之審查評分 表等語,業據新豐鄉公所時任行政室主任羅應旲於偵查中證 述在案,而許彩鳳於評選程序開始前,即先以口頭指示林淑 慧將謹鳴公司評分80分以上,謹鳴公司以外之合格投標廠商 ,均評分低於80分等語,可見其確有將其他廠商之評分調低 ,以使謹鳴公司成為唯一評分及格廠商之動機,是其所辯無 非事後飾卸之詞,洵無足採。核其所為,顯已違反前揭公務 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7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 第34條第1項、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3條、第4條及第7條,以 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4點及第5點第1項等規定。六、綜上論結,許秋澤擔任新竹縣新豐鄉民選鄉長,本應廉潔自 持、公正無私,積極為鄉民謀福利,竟先後兩度利用新豐鄉 公所清潔隊招募人員之機會,向有意應徵清潔隊員者之父或 母,分別收受50萬元之賄款;另復利用該所於111年4月至9 月間辦理醫療用口罩採購案之機會,授意該所主管人員協助 特定業者得標,致其等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共同圖利 特定投標業者。劉家佑許彩鳳2人身為新豐鄉公所高階主 管人員,且均熟習政府採購法令相關規範,詎竟為配合鄉長 護航特定業者得標醫療用口罩採購案之意向,遂罔顧法令,



徇私舞弊,甚至對公所所屬職員下達不公正評選之指示,洵 屬敗壞官箴。被彈劾人等之違失行為核均已違反公務員服務 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規定,相關違失事證明確,且情 節重大,顯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予以懲戒之 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 並移送審理,依法懲戒。
伍、證據(均影本在卷):
附件1:許秋澤公務人員履歷表〈一般〉。
附件2:劉家佑公務人員履歷表〈一般〉。
附件3:許彩鳳公務人員履歷表〈一般〉。
附件4:法務部廉政署111年9月26日詢問筆錄(郭格)。 附件5:新竹地檢署111年9月26日訊問筆錄(郭格)。 附件6:新竹地檢署111年11月14日訊問筆錄(郭格)。 附件7:新竹地檢署111年11月14日訊問筆錄(張鈺乾)。 附件8:新竹地檢署111年11月14日訊問筆錄(黃建宏)。 附件9:新豐鄉公所清潔隊108年8月5日、108年8月15日簽。 附件10:新豐鄉公所清潔隊108年8月23日簽暨108年清潔隊 臨時人員徵才內容、108年9月11日網頁公告截圖及 甄選簡章。
附件11:新竹地檢署111年11月8日訊問筆錄(許秋澤)。 附件12:新豐鄉公所清潔隊108年9月20日簽暨甄選委員會審 議結果。
附件12-1:新豐鄉公所108年清潔隊(掩埋場)臨時人員僱 用評選序位表(評審委員評審評分表)。
附件12-2:新豐鄉公所108年9月20日清潔隊徵選(掩埋場) 臨時人員會議簽到簿。
附件12-3:新豐鄉公所清潔隊臨時人員履歷表(黃泰升)。 附件13:新豐鄉公所清潔隊109年1月22日簽暨甄選案審議結 果。
附件13-1:新豐鄉公所109年度清潔隊員甄選簡章網頁公告 截圖。
附件13-2:新豐鄉公所清潔員甄選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 附件13-3:新豐鄉公所109年甄選清潔隊員評分統計表、評 選序分表(黃泰升)。
附件13-4:臨時人員履歷表(黃泰升)。
附件14:法務部廉政署111年9月26日詢問筆錄(黃桂花)。 附件15:新竹地檢署111年9月26日詢問筆錄(黃桂花)。 附件16:新竹地檢署111年10月6日訊問筆錄(徐里杰)。 附件17:新豐鄉農會109年2月11日許秋澤現金存款傳票。 附件18:新豐鄉公所清潔隊108年12月23日簽暨109年度清潔



隊員甄選簡章及109年1月2日網頁公告截圖。 附件19:新豐鄉公所清潔隊109年1月22日簽暨甄選案審議結 果。
附件19-1:新豐鄉公所109年甄選清潔隊員評分統計表、評 選序分表(林致澄)。
附件19-2:新豐鄉公所109年清潔隊員甄選報名表(林致澄 )。
附件19-3:新豐鄉清潔隊應考人健康狀況自我檢視切結書( 林致澄)。
附件20-1:新竹縣新豐鄉民代表會第二十一屆第十七次臨時 會紀要。
附件20-2:新竹縣新豐鄉民代表會第21屆第18次臨時大會提 案。
附件20-3:新竹縣新豐鄉民代表會第二十一屆第十八次臨時 會紀要。
附件21:法務部廉政署111年9月26日詢問筆錄(施品禎)。 附件22:新竹地檢署111年10月13日訊問筆錄(施品禎)。 附件23:新竹地檢署111年11月18日訊問筆錄(施品禎)。 附件24-1:新豐鄉公所111年5月24日新鄉民字第1113200448 號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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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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