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清字,110年度,9號
TPPP,110,清,9,2023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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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判決
110年度清字第9號
移送 機關 農業部(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承受訴訟人)

代 表 人 陳駿季
代 理 人 黃振全
錢彥菖
邱啟
被付懲戒人 楊燕山 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水土保持局
臺中分局正工程司





林勇州 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水土保持局
       臺北分局正工程司




辯 護 人 李明諭律師
王君任律師
被付懲戒人 許朝欽行政院農業委員水土保持局
臺中分局副工程司




許瑞麟行政院農業委員水土保持局
      臺中分局工程員






王建忠行政院農業委員水土保持局
       臺中分局工程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改制為農
業部)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燕山撤職,並停止任用肆年。
林勇州撤職,並停止任用伍年。
許朝欽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許瑞麟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王建忠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甲、移送機關移送意旨略以: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楊燕山、林勇州、許朝欽許瑞麟王建忠(下 稱:楊燕山等5人)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 ,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 如下:
㈠被付懲戒人楊燕山等5人因涉貪污治罪條例,於民國(下同)10 9年9月3日遭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偵訊並至本會水土 保持局(下稱水保局)臺北分局、臺中分局搜查,案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偵查終結,楊燕山(偵字267 09)、許朝欽(偵字26711)、許瑞麟(偵字26711)、王建忠(偵 字26711)、林勇州(偵字26710)等5人,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
㈡依據起訴書內容(詳起訴書第141頁)
楊燕山、許朝欽、許瑞麟及王建忠部分:
楊燕山、許朝欽、許瑞麟及王建忠擔任公務員多年,楊燕山更 係水保局臺中分局決行主管,渠等未思廉潔自持、善盡職責, 竟貪圖私利收受廠商之酒店招待、性招待等不正利益,嚴重破壞 官箴,損害全體公務員及政府機關廉潔之形象,惟犯後坦認 犯行,態度良好,請量處適當之刑。
⑵林勇州部分:
林勇州因其個人貪念,對於其職務上行為接受廠商酒店等不正利益 招待,甚而向羅鈞龍要求、收受賄賂,犯罪情節重大,惡性非輕 ,犯後飾詞狡辯未能坦認犯罪,未見悔悟之意,未能繳回犯 罪所得,對於來源不明之財產增加,故意為不實說明等情狀,請 從重量處嚴厲之刑,以示儆懲。
㈢依起訴書內容所載,相關人員犯罪事實如下:(參考起訴書第 5頁至第33頁及第139頁)




楊燕山:108年至109年間接受廠商招待,職務上行為收受 不正利益(性招待、酒店飲宴,新臺幣《下同》105,565元)及 涉嫌詐領差旅費。
⑵林勇州:108年間接受廠商招待,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 (酒店飲宴,26,676元),以及借用廠商家屬帳戶、利用職權 要求行賄等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財產來源不明(166萬2,00 0元)。
許朝欽:108年及109年間接受廠商招待,職務上行為收受 不正利益(酒店飲宴,45,590元)及涉嫌詐領差旅費等。 ⑷許瑞麟:108年及109年間接受廠商招待,職務上行為收受 不正利益(酒店飲宴,46,101元)及涉嫌詐領差旅費。 ⑸王建忠:108年及109年間接受廠商招待,職務上行為收受 不正利益(酒店飲宴,26,975元)。
㈣渠等5人前述行為,經廉政署調查資料及地檢署偵訊結果,均 有相關事證資料,且許朝欽許瑞麟王建忠已於109年9月 及10月間主動向水保局臺中分局主計室繳回部分差旅費(證 2),又許朝欽許瑞麟王建忠3人至地檢署複訊,亦已繳 回不正利益部分,故犯罪事實應屬確定。
㈤綜上,楊燕山、許朝欽許瑞麟王建忠等4人涉犯職務上行 為收受不正利益及詐領差旅費等,林勇州則除涉犯職務上行 為收受不正利益外,尚有收受賄賂之嫌,違法失職情節及犯 後態度顯有區別。
二、水保局臺中分局旋即針對涉案人員先予調整職務,並經水保 局109年9月17日考績委員會審議,109年9月21日核予楊燕山 記過2次,其餘4人核予記過1次之處分,併予敘明。三、依據修正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 ,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 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第1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 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查楊燕山等5人 之行為顯已違反修正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且涉犯貪 污治罪條例第5條之規定,其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 因此,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 ,移請審理。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
⒉差旅費繳回紀錄。
乙、被付懲戒人楊燕山答辯意旨:
移送機關雖將被付懲戒人移送懲戒,惟同一行為之刑事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以109年度訴字第3046號繫屬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 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為無罪,是為無 罪推定原則,則在被付懲戒人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應推定 為無罪,本件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依公務員懲戒法 第39條第1項規定,在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前應停止懲戒審理 程序,以維被付懲戒人之權益。
丙、被付懲戒人林勇州答辯意旨㈠:
一、移送機關以被付懲戒人林勇州經臺中地檢署以109年度偵字 第26710號起訴犯嫌,涉違反修正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 ,移送懲戒,惟其所述與事實不符,茲說明如下。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法 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 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 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之證據不足為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 有利之證據。被付懲戒人林勇州前雖經臺中地檢署以上揭偵 字第26710號起訴,然於該案偵查中,僅由廉政署通知被付 懲戒人林勇州說明2次,由臺中地檢署傳喚被付懲戒人林勇 州說明1次,且被付懲戒人對於所涉事項,於偵查中均為無 罪之答辯,故就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內容,實係有所誤會, 移送機關以上揭起訴書認被付懲戒人林勇州有懲戒事由,係 有違誤。
三、移送機關所指林勇州於108年間接受廠商招待云云,與事實 不符:
㈠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㈠說明如下:
1.被付懲戒人林勇州與陳重宏、林永欣等人為學長、學弟之舊 識,本即有私人情誼,陳重宏、林永欣因知悉林勇州之生日 為3月6日,好意為林勇州慶生而已,此為人之常情。 2.108年3月6日林勇州雖曾至「得意人生理容KTV」,但僅進去 與邀請陳重宏等人一同晚上慶生後就離開了,並無接受廠商 招待。
3.林勇州於108年3月6日雖因慶生與林永欣、陳重宏在「大和 屋日式料理」用餐,餐敘於同日22時30分結束,餐畢後羅鈞 龍提議想請大家幫忙敲邊鼓起哄追求任職於「彎月古堡」之 領班,順便至「彎月古堡」去切蛋糕慶生,約隔日凌晨零時 30分結束,林勇州就先坐車回豐原,當日餐敘及慶生費用,



林勇州均已支付,並無接受廠商招待。
㈡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㈢說明如下:
1.林勇州與陳重宏、林永欣等人為學長、學弟之為舊識,本即 有私人情誼,因此林勇州與陳重宏、林永欣之間往來,實為 人之常情。
2.108年5月2日林勇州雖曾至「得意人生理容KTV」,但僅進去 與陳重宏打招呼就離開了,並無為任何消費。
㈢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㈤說明如下:
1.「好春好然民宿」為林勇州前水土保持局臺北分局同事所經 營之民宿,因同事聽聞宜蘭這家民宿風評很不錯,想利用時 間去住看看,便向林勇州詢問要不要順道去住看看,最後確 定同事會於108年5月30日前往住宿。林勇州於當日至總局開 會後,下午自行開車前往民宿和大家會合住宿用餐,林勇州 事後均已支付餐費,並無接受廠商招待。
2.林勇州與陳重宏於「好春好然民宿」餐畢後,並無進入其他 私人招待所,只在外面等,因此並無為任何消費。 3.108年5月30日晚間林勇州雖有至宜蘭「卡諾民宿」住宿,林 勇州事後均已支付住宿費用,並無接受廠商招待。四、移送機關所指林勇州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規定收受賄款 云云,亦與事實不符:
㈠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三之㈡說明如下:
1.被付懲戒人林勇州雖有承辦「苗栗地區泰安鄉等12鄉鎮水土 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服務業」資格審查紀錄,書稿上之 紀錄係林勇州針對投標廠商之過往設計、創新性、執行能力 、工程品質進度、參賽得獎數做出綜合性工作評比,①為優 、②為良、③為普通,提醒自己要督促廠商向①看齊,與108年 委託測設評選無關,且林勇州於108年委託測設評選之評分 序位與該資料數字符號差異很大(證1),足徵並無評選前已 決定得標之情事,又該資料亦僅林勇州放於租屋處未給其他 人員看,但因林勇州之友人陳婉婷擅自進入租屋處亂翻資料 後,並將該紀錄表翻拍而向廉政署檢舉刻意曲意栽贓。 2.林勇州並無收受羅鈞龍之任何賄賂,起訴書僅憑羅鈞龍之提 款卡有於107年6月28日、107年10月25日及107年11月2日之 領取紀錄,即為臆測羅鈞龍所提領之款項係為交付林勇州之 賄賂款項,起訴書羅列林勇州收受賄賂款項之證據亦有不實 ,例如查林勇州於107年11月2日當天,中華電信基地台記錄 為10時18分從○○出發,沿著○○○路開,10時32分○○區○○路○段 000號,11時06分○區○○○街,12時57分○區○○路,因台3線車 多及紅綠燈多而未沿著台3線行駛;又羅鈞龍之中華電信基 地台記錄顯示為10時47分至11時56分在公司(○○區○○路○段00



0號),12時14分經從○○區○○○○街0號出發走國道一號南下雲 林,14時03分至雲林縣○○市(證2),二者資料明顯顯示林勇 州107年11月2日當天並未到羅鈞龍公司,亦未與羅鈞龍碰面 或打電話聯絡等情,相較於起訴書中檢察官依錯誤之基地位 置分析情形資料(證3),檢察官臆測之結果實難令林勇州甘 服。
㈡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三之㈣,說明如下:
1.查林勇州自91年結婚後,就有自己留私房錢的習慣,而林勇 州98年12月起擔任水保局的國會聯絡員,每月領薪時除了給 老婆家庭開支零用金外,私下另保留一部分的薪水當私房錢 ,因有國會前輩告知,若想要在國會有好的交情及獲得第一 手資料,需私下費一番工夫,做好公關工作,但是水保局國 會小組並無公關費之經費預算,因此被付懲戒人林勇州即每 月保留一部分私房錢作為公關交際費用,作為與助理餐敍、 生日慶祝、年節禮品之開支,直到100年9月份起,水保局國 會小組始編列每月3,000元之費用供國會聯絡人作公關費用 核銷,有水保局國會小組簡簽可稽(證4),但每月3,000元仍 然不足公關費用之支出,所以大部分之公關費用皆由林勇州 自掏腰包,一般平常的人情事故都會盡量作到且不逾越自己 的道德範圍,並於103至105年獲得立法院國會助理工會「國 會聯絡評鑑」中之優良國會聯絡人之肯定(證5),更使林勇 州相信自己在公關人際部分所盡心思有所成果。 2.次查林勇州自任職水保局國會聯絡員起,每月薪資除了底薪 之外,再加給出差費、加班費年終獎金、考績獎金、工程 獎金、不休假津貼等,105年8月調遷擔任水保局臺中分局課 長,薪資皆由水保局直接薪資轉帳至林勇州臺灣銀行000000 000000帳戶,林勇州再自帳戶中提領部分現金(自105年8月 至108年7月為5萬4,000元,證6)交給老婆作為每月生活開支 ,其他金額就留作私房錢用以工作上之公關費用,被付懲戒 人林勇州自100年至108年7月止私房錢扣除公關費用後餘額 為2,243,244元整,有林勇州統計薪資收入及支出統計表及 臺灣銀行薪資轉帳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可稽(證7)。 3.再者,林勇州因欲增加收入,所以將自己的私房錢投資股市 (有103年至108年7月間林勇州中國信託銀行證券活儲帳戶存 款交易明細可稽,證8),自103年至107年11月,因股票投資 報酬不好,已損失約29萬6,000元,為避免被妻發現及增加 投資手氣,故自106年11月開始,向友人陳婉婷借用元大銀 行帳戶,再陸續撥用60萬元之私房錢分次匯入向陳婉婷借用 之帳戶,進行股票投資,迄至107年11月,投資約虧損16萬 元,林勇州慮及因與陳婉婷發生婚外情,覺得不應該再和陳



婉婷有不正常關係,又發現陳婉婷有偷賣其股票之情,始決 定與陳婉婷分手,林勇州始再轉向友人蔡家琪借用銀行帳戶 繼續投資股票,林勇州將陳婉婷帳戶內餘額約44萬元提出後 ,再陸續撥用122萬9,000元之私房錢,共166萬9,000元分次 匯入向蔡家琪借用之帳戶,進行股票投資,此有被付懲戒人 林勇州整理之流向圖可稽(證9)。
4.承上,林勇州係將辛苦賺的錢錙銖必較地存下私房錢,熟料 私房錢2,243,244元整投資股市後不但沒賺錢,還慘賠,讓 林勇州在投資的經歷上得到慘痛的教訓。
5.綜上所述,林勇州家中雖不富裕但也屬於小康家庭,有固定 工作穩定收入工作已逾20年,在事業上又小有成就,林勇州 之上開約224萬餘元之款項確為其歷年積蓄及投資所得,故 林勇州並無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有財產增加與收入 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 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之構成要 件,懇請辨明。
五、綜上所陳,被付懲戒人林勇州並無涉及任何不法,懇請明察 ,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以維合法權益。丙之一、被付懲戒人林勇州答辯意旨㈡:
一、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㈠補充說明如下: ①108年3月4日「頭屋枋寮坑段工程」設計監造案工程預算書, 非伊決行
②當日涉案之公司係聯達公司、乾坤公司、泰禹公司,陳重宏 、李勇祥係豐得公司之人員,是被付懲戒人當日至「得意人 生」喝酒與豐得公司工程無關。
③彎月古堡係鋼琴酒吧開放空間,雖有公關陪酒,應無不法或 不宜的行為,至證12圖(翻拍照片)係「得意人生」之店景 ,非彎月古堡之場景。
二、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㈢補充說明如下: ①被付懲戒人僅在竣工報告書建議主驗人員,主驗人員判定驗 收合格後,在「工程驗收證明書」簽章(證13-1),並無具 體決定權。
李勇祥於108年4月29日所稱「表定」是指依照行程表住在梨 山,與招待宴飲無關。
③「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於108年4月30日始決標,108年5月2 日何來施工說明會。
④被付懲戒人於108年5月2日係臨時被陳重宏邀約,非依照原計 劃。
三、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㈤補充說明如下: ①「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因108年5月18日中橫道路沖毀,廠



商申請停工乃法定事由,非伊職務能力所能影響。 ②「松茂地滑整體治理第二期縱向排水工程」之說明會為既定 流程,須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亦非伊職務影響所及。四、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㈠、㈢、㈤補充說明如下: ①吃飯是當時陋習。
②吃飯時沒有提到工程話題
③純吃飯喝酒,無不法之招待。
④刑事判決未具體認定「工程那階段與被付懲戒人達成合意之對價關係」。 五、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三:
羅鈞龍因有酒駕紀錄,伊自106年起即暫停與羅鈞龍見面,至 107年10月24日間,根本未與羅鈞龍見面,故羅鈞龍所答非 實。
羅鈞龍所供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為工程標實體得標金額扣 除保險費、廠商利潤、營業稅作為建造費用基準,然合約所 定建造費用係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費用(驗收時始可得 知金額為多少)扣除營業稅及保險費,並未採用工程標實體 得標金額及扣除廠商利潤。
羅鈞龍提領ATM之資料記載「勇」字難認與被付懲戒人有關。 ④手機基地台位置無從證明被付懲戒人與羅鈞龍在107年11月2 日10時32分至11時6分之間有見面交付賄款。伊當日沿著○○○ 路駕駛,於10時47分已到公共資訊圖書館,若特地繞路至其 公司取款,當無法順利上課,況羅鈞龍公司附近基地台並未 接受到被付懲戒人之手機訊號。
⑤投標廠商書稿註記1、2、3之原因,係被付懲戒人就廠商工作 能力評估之等級,並非指示其他人應照該等級挑選廠商。 ⑥被付懲戒人於108年6月3日至鄧英慧住處討論梨山工程,並非 為了評選事宜,與標案無關,更與羅鈞龍於107年11月2日見 面交付賄款無涉。
丙之二、被付懲戒人林勇州答辯意旨㈢:
一、刑事二審判決雖認被付懲戒人仍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3 款不違背職務收賄罪,然該判決仍有諸多與事實不符,且調 查未充足及理由不備之處;被付懲戒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上訴,有刑事上訴理由狀可憑(證55),被付懲戒人於上訴理 由狀內亦提出新證據,其中刑事上訴理由狀所檢附上證1為 被付懲戒人l07年l1月2日上教育訓練之上課錄音譯文(證60) ,以證明被付懲戒人當日中午並未與羅鈞龍見面;上證2係 泰禹公司之工程請款單(證61),均先由羅鈞龍本人於請款前 確認無誤始簽名,故羅鈞龍偵查中所證述之賄款計算方法, 顯屬錯誤,該證詞有重大瑕疵,並非如判決所稱之單純記憶 上之錯誤而已;而上證3係被付懲戒人與羅鈞龍之私下對話



內容譯文(證62),亦可證明羅鈞龍於刑事案件中所稱對於被 付懲戒人不利證詞之部分並非實在,而係受詢問者之誘導, 始會於偵查中供稱對被付懲戒人不利之陳述,高院刑事判決 之瑕疵至為明顯,仍有諸多疑點矛盾之處未調查釐清,對被 付懲戒人有利之處均未調查,有應調查未調查,且判決理由 不備之違誤。
二、被付懲戒人僅因一時失慮,因循機關文化接受廠商招待,未 懂得避嫌而與廠商人員有頻繁的接觸,因疏忽而隨意接受廠 商人員為了打好關係而請公務人員吃飯之陋習,被付懲戒人 已因此事遭記過乙次,109年考績為丙等,且已調職非工程 業務(證49),被付懲戒人已收到警惕,並無再犯之可能。三、被付懲戒人林勇州從94年任公職以來,多年來戮力從公、兢 兢業業,因表現績優,經長官拔擢,於牽涉貪污刑事案件前 ,考績一直為甲等,且每年都能得到嘉獎記功處分,即使牽 涉於貪污刑事案件後,仍用心於職務上之工作,仍於l11年 獲得嘉獎4次,足見被付懲戒人對於其職責之用心認真程度 並未間斷過,會涉及貪污刑事案件僅因被付懲戒人一時欠慮 ,不夠謹慎所致,並非蓄意為之等情;並請再衡酌被付懲戒 人目前之經濟生活狀況,家裡妻患重病、二女年幼及父老年 需長照、為照顧家庭每個月有龐大開銷需負擔等情,予以被 付懲戒人從輕之處置,使被付懲戒人仍能繼續保有這一份工 作。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1.水保局臺中分局資格審查紀錄及廠商服務建議書評選表。 2.林勇州自行查詢製作107年11月2日林勇州羅鈞龍基地台位 置圖乙份。
3.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檢附之羅鈞龍107年11月2日通聯分析情 形乙份。
4.水保局國會小組簡簽乙份。
5.103~105年立法院國會助理工會「國會聯絡評鑑」優良國會 聯絡人報導。
6.林勇州與妻葉莉華間通聯紀錄內容。
7.林勇州薪資收入及支出統計表及臺灣銀行薪資轉帳帳戶存 款交易明細各乙份。
8.林勇州103年~108年7月間中國信託銀行證券活儲帳戶存款 交易明細乙份。
9.流向圖乙份。
10.分層明細表。
11.工程預算書審查表。
12.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




13.陳婉婷寄信與被付懲戒人紀錄、民事判決。 13-1.水保局內部工程驗收流程圖。
14.政府採購法條文。
15.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條文。
16.工程竣工及驗收標準作業書。
17.材料試驗標準作業書。
18.分層明細表。
19.聯達、泰禹、豐得公司工程案驗收不合格紀錄。 20.108年5月9日出差班紀錄表。
21.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驗收證明書。
22.108年4月29日陳重宏林勇州監聽譯文。 23.108年5月2日視察梨山行程表、臺中分局臉書及視察照片。 24.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契約書。
25.環山台7甲線57.3K附近坑溝整治二期工程會議記錄。 26.108年5月2日陳重宏林勇州監聽譯文。 27.交通部公路總局新聞稿。
28.行政院農業委員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108年6月6日函。 29.行政院農業委員水土保持局主管各項工程工期核算要點。 30.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合約書。
31.豐得公司之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申請文件。 32.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33.廠商得獎紀錄。
34.刑案涉及廠商因違約遭罰款明細。
34-1.羅鈞龍酒駕遭法院判刑紀錄。
35.泰禹公司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合約。
36.派案3件內部文件。
37.107-108年泰禹公司案件明細及賄款計算表格。 38.行政院農業委員水土保持局108年3月5日函。 39.取消會勘紀錄。
40.泰禹公司案件明細表。
41.泰禹公司請款發票。
42.泰禹公司請款發票。
43.107年11月2日研習課表及上課照片。 44.手機基地台位置圖及相關時間被付懲戒人位置說明紀錄。 45.成大團隊指導紀錄。
46.局長室公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水土保持局函文、總局會 議紀錄、總局主管會報議程、分局主管會報。
47.LINE對話紀錄。
48.羅鈞龍勞保退保申請表。
49.被付懲戒人先前懲處紀錄。




50.被付懲戒人獲嘉獎紀錄。
51.被付懲戒人經辦之工程案獲獎紀錄。
52.被付懲戒人老婆就醫證明。
53.被付懲戒人父親長照證明。
54.被付懲戒人之房貸證明。
55.刑事上訴理由狀。
56.被付懲戒人之年度獎懲。
57.被付懲戒人之年終考績。
58.「東勢區慶福大茅埔段上游坑溝整治工程」工程執行狀況 紀錄表。
59.「平等里苗溪道路下方坑溝整治工程」開工報告書。 60.107年11月2日教育訓練之部分譯文。 61.工程請款單。
62.私下向林永欣羅鈞龍質問之部分譯文。丁、被付懲戒人許朝欽答辯意旨㈠:
本件移送書記載,固認被付懲戒人涉嫌違犯貪污治罪條例之 罪,但被付懲戒人是因「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遭起訴 ,即被付懲戒人所為與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需公務 員因「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失職」行為 之要件不合!是移送機關依前條規定移送審理,於法不合!丁之一、被付懲戒人許朝欽答辯意旨㈡:
一、許朝欽一時失慮未能公私分明,接受過去同事之邀約前往酒 店KTV唱歌確屬不當,致令機關、同僚因而蒙羞。事後深切 檢討亦深感汗顏愧疚,經此教訓後,當隨時警惕自己,謹守 公務員廉潔自持之本分,絕不再犯。
二、許朝欽接受過去同事及學弟之邀約前往酒店KTV唱歌確屬不 當,已如前述。然許朝欽坦然認錯、認罪,並依檢察官計算 之金額繳回不正利益45,590元。因此,檢察官於起訴書中亦 認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先予敘明。
三、許朝欽僅單純接受邀約前往酒店KTV唱歌,從未接受任何性 招待,檢察官起訴書亦未指許朝欽有接受任何性招待之情事 。惟移送意旨並未能詳加區隔,為免鈞長混淆誤認,特予澄 清。
四、許朝欽因對接受廠商邀約前往酒店KⅣ唱歌深感羞愧,因此乃 同時自動將出差旅費及住宿費4,800元繳回任職之機關。五、許朝欽辦理本案工程時,仍有依規定程序辦理,並無因此放 水或違背職務之不當行為;本案案發後,上級機關亦有派員 重新查驗,查驗結果:本案所有工程均符合規定,無不合格 情形。
六、許朝欽與本案廠商本就認識,平時即有往來,且有同組讀書



會、彼此熟識(其中,陳重宏為前同事,桂代強許朝欽中 興水保研究所之學弟,如桂代強l09年9月4日偵訊筆錄), 因思慮不周才會涉犯本案,許朝欽事後對自身未嚴守分際, 接受宴飲,亦甚感後悔。
七、許朝欽父親許冬季(00年00月00日生)、母親許吳淑霞(00 年0月0日生),年逾八旬,無工作能力,均需許朝欽照顧奉 養。另許朝欽與配偶李佩珍結婚後,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 長子○○○、長女○○○均為00年0月00日生,次子○○○則為00年00 月00日生),目前均仍在就學,家庭生活開銷均由許朝欽工 作支應。
八、許朝欽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水土保持局行政處分記過一次 ,年度考績丙等之處分在案。
九、綜上所述,許朝欽與承包商所屬人員之往來縱有不當,情節 亦屬輕微,且已受有記過處分;許朝欽在爭訟過程中亦反復 自省,既身為公務員,即應與廠商往來之分際更加謹慎,縱 使私交再好亦應避免造成瓜田李下之誤會,請鈞院考量已因 本案歷經刑事偵查及一審程序,且於行政懲處上受有記過處 分,當能記取教訓,日後行事當更加知所警惕,懇請予以不 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給予自新改過機會,仍有以待罪 之身貢獻所學,報效國家之機會,感恩莫銘。
戊、被付懲戒人許瑞麟答辯意旨㈠:
與被付懲戒人許朝欽答辯意旨㈠所載同。
戊之一、被付懲戒人許瑞麟答辯意旨㈡:
許瑞麟業經行政處分記過,且考績丙等,並於111年10月3日 受免職之處分,建請免議。
己、被付懲戒人王建忠答辯意旨㈠:
一、王建忠一時失慮未能公私分明,接受過去同事之邀約前往酒 店KTV唱歌確屬不當,讓機關、同僚因而蒙羞。被付懲戒人 事後深切檢討亦深感汗顏愧疚,經此教訓後當隨時警惕自己 ,謹守公務人廉潔自持之本分,絕不再犯。
二、王建忠接受過去同事之邀約前往酒店KTV唱歌確屬不當,已 如前述。但王建忠當初接受邀約時每次幾乎均有分攤廠商KT V消費金額約六、八千元不等等情,亦經邀約廠商經理李勇 祥於檢察官調查時證述在卷。惟因檢察官認為王建忠分擔之 金額或有不足,故王建忠仍願坦然認錯、認罪並依檢察官計 算之金額繳回不正利益26,975元。因此,檢察官於起訴書中 亦認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先予敘明。三、王建忠僅單純接受邀約前往酒店KTV唱歌,從未接受任何性 招待,檢察官起訴書亦未指王建忠有接受任何性招待之情事 。惟移送意旨並未能詳加區隔,為免鈞長混淆誤認,特予澄



清。
四、王建忠因對接受廠商邀約前往酒店KTV唱歌深感羞愧,因此 乃同時自動將出差旅費800元(400+400)繳回任職之機關。 惟檢察官起訴書中並未指王建忠領取此部分差旅費有涉及任 何刑事犯罪之情事,為免鈞長混淆誤認,併予澄清。五、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王建忠因年輕識淺,復因尚未結婚, 一時好奇失慮未能公私分明,接受過去同事之邀約前往酒店 KTV唱歌確屬不當。事後亦深感羞愧懊悔。請鈞長綜合上情 ,明察被付懲戒人王建忠所涉情節,判處被付懲戒人王建忠 最輕微之處分,讓被付懲戒人王建忠仍有以待罪之身貢獻所 學,報效國家之機會,感恩莫銘。
六、證據:邀約廠商經理李勇祥於108年度他字第3184號本件貪 污案件109年12月18日檢察官訊問時筆錄影本乙份。 己之一、被付懲戒人王建忠答辯意旨㈡:
王建忠業經行政處分記過,且考績丙等,並於111年9月29日 受免職之處分,建請免議。
理 由
一、移送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本案移送後,在112年8月1日 改制為農業部,農業部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先此 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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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眾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得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