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2年度,1135號
CHEV,112,彰補,1135,202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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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昇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4,9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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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