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調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高雅屏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金湘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世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報之事項
一、本件係原告就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729號過失傷害刑事案
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9號),經本院
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
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
,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
,並未及於原告請求機車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81,790元
本息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分依法應繳裁判
費1,000元。
二、應陳報原告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且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
「分別」列計;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
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
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