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12年度,527號
CHEV,112,彰簡,527,202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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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簡字第52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被 告 林子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487元,及其中新臺幣22,500元自民 國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159元,及其中新臺幣10,508元自民 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1,487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1,159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6月14日起陸續分別向遠傳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申請租用如附表所示之門 號(下稱系爭門號)之行動電話服務,惟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 費,自102年6月14日起至最後出帳年月止因累積積欠電信費 而視為自行退租,又因提前退租時應付提前終止契約之補償 款,是以原告共有新臺幣(下同)132,646元之電信費及補償 款迄今未受清償。嗣遠傳電信公司分別於105年12月9日、10 6年12月12日與原告簽訂不良債權買賣契約,就本件繫屬之 債權讓與原告,是原告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債權讓 與之通知,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提出網際網路行動電話服務啟用申請書 、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行動 寬頻業務服務契約、特價手機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限制型)、帳單、各門號費用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 權讓與通知書等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 ,是本院審酌卷附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從 而,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相當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表:
編號 帳 號 門 號 電信費(新臺幣) 補償款(新臺幣) 1 0000000000 0000000000 5,045元 9,018元 2 0000000000 0000000000 1,753元 12,797元 3 0000000000 0000000000 3,023元 11,497元 4 0000000000 0000000000 4,198元 14,334元 5 0000000000 0000000000 447元 13,619元 6 0000000000 0000000000 5,515元 10,108元 7 0000000000 0000000000 2,519元 7,614元 8 0000000000 0000000000 10,508元 20,6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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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