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1年度,419號
GSEV,111,岡簡,419,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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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岡簡字第419號
原 告 高典瑋
訴訟代理人 高逸昇
被 告 李林鳳嬌
許逸弘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蘇銀
被 告 蔡高靜蓉
訴訟代理人 蔡顯堂
被 告 謝老生
洪芳枝
李陳玉霜
陳俊宏
陳柏宏
莊佳蓉
林瑞祥
張芷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十七點九七平方公尺),應分割如附圖即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五日現況測量成果圖及附表一「分割後取得位置、面積、所有狀態」欄所示。
兩造應相互補償之金額如附表二所示。
訴訟費用(除撤回部分)由附表一「登記之共有人」欄所示兩造按附表一「登記之應有部分(分割前)」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除被告許逸弘以外之其他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7.97平 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權利範圍各如附表一 「登記之應有部分(分割前) 」欄所示。系爭土地依其使用 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但 不能以協議定分割之方法,致無法協議分割,為各共有人利 益及促進土地利用,自得請求判決分割。並請求將高雄市政 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12年5月5日現況測 量成果圖(下稱附圖)編號477部分分由被告李林鳳嬌取得,



編號477(1)分由原告取得,編號477(2)則分由被告許逸弘取 得,為此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聲 明: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准予分割,如附圖編號477分由李林 鳳嬌取得,編號477(1)分由原告取得,編號477(2)分由許逸 弘取得。
三、被告李林鳳嬌許逸弘均以:對於分割沒有意見等語,資為 抗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其餘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 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 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 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以原物為 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 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 第2項第1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土地共有 情形及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登記之共有人」、「登記 之應有部分(分割前)」欄所示,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 為證(見本院卷二第149頁至第152頁)。而系爭土地劃定為 都市計畫道路用地,非屬法定耕地,且其上無申領建築執 照紀錄,另系爭土地並無分割限制,地籍圖屬數值區,分 割後登記面積得計算至平方公尺小數點以下第2位等情, 亦經高雄市政府農業局、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 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函覆在卷(見本院卷一第225頁、第 227頁、第229頁)。且共有人間均未主張定有不分割之期 限,因部分共有人未出席調解而無法達成分割協議,故原 告訴請裁判分割,核屬有據。
(二)次按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法院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 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為公平決定。又 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 土地時,除因該土地內部分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部 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有關係或部分共有人因繼承關係而 維持公同共有,應就該部分土地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 人成立新共有關係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831號、69年台上字第3100號判 決意旨均可資參照。是以法院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本有自 由裁量之權限,惟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各共有人之利害 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利用價值、使用現況及分割後之



經濟效益等諸般情事,而為適當之分配。經查,系爭土地 由北至南分別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號建物、2 59號建物前空地、253號建物,此等建物分別為李林鳳嬌 、原告、許逸弘所有等情,有系爭土地正射影像圖附卷可 參(見本院卷一第231頁),並經本院偕同兩造、地政人員 到場勘驗屬實,有勘驗筆錄、附圖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 第75頁、第83頁),且有原告提出之高雄市○○區○○段000○0 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可考(見本院卷一第357頁至 第361頁)。參以上開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地 號土地登記謄本所載,該等土地分別為李林鳳嬌、高李彩 美(即原告祖母)、許逸弘所有,附圖編號477土地與高雄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相臨,附圖編號477(1)土地與高 雄市○○區○○段000○0
   地號土地相臨,附圖編號477(2)土地則與高雄市○○區○○段 000○0地號土地相臨,倘分歸李林鳳嬌、原告、許逸弘所 有,可使其等擴大土地利用範圍,且系爭土地面積非大, 若分配於全體共有人,各共有人所分得土地面積狹小而難 以利用,本院爰認原告所提分割方案,應屬妥適。本院審 酌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整體利用之效益、共有人之利益 、共有人意願等一切情狀,認以附圖及附表一「分割後取 得位置、面積、所有狀態」欄方式分割,應屬適當。(三)另就找補價格部分,本院前以函文通知兩造表示意見,除 原告表明請求以公告土地現值加4成計算外(見本院卷二第 115頁),被告均未依限具狀表示意見。而於112年11月16 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之兩造均明確表示同意以系爭土地公 告現值計算(見本院卷二第212頁),本院審酌各共有人意 願,及系爭土地為經劃定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認找補金 額之標準以系爭土地112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9,000 元加4成即每平方公尺26,600元計算,尚屬合理可採。爰 判決找補價格如附表二所示。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洵屬有據,又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之形成判決,性質上不宜宣告假執行,爰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六、末按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 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 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分割系爭土地無法 達成協議而涉訟,但各自所為之行為均為維護自身權益,揆 諸上揭說明,本件訴訟費用應按附表一「登記之共有人」於 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比例負擔始符公平,爰判決訴訟費用之 分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至原告撤回部分既未經法院裁判, 該部分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附表一:
編號 登記之共有人 被告 登記之應有部分(分割前) 分割後取得位置、面積、所有狀態 應補償/受補償金額(新臺幣,以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加四成即每平方公尺26,600元計算) 依原應有部分換算應分得面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 附圖位置 面積 (㎡) 權利範圍 分得總面積 (㎡) 所有狀態或備註 找補面積(㎡) 1 蔡高靜蓉高靜蓉 36/1,000 無 0 0 0 應受補償 17,290元 0.65 無 少分0.65 2 李林鳳嬌 李林鳳嬌 177/1,000 477 4.16 全部 4.16 應補償 26,068元 3.18 單獨所有 多分0.98 3 謝老生 謝老生 108/1,000 無 0 0 0 應受補償 51,604元 1.94 無 少分1.94 4 謝洪芳枝洪芳枝 72/1,000 0 0 應受補償 34,314元 1.29 無 少分1.29 5 李陳玉霜 李陳玉霜 36/1,000 0 0 應受補償 17,290元 0.65 無 少分0.65 6 陳俊宏 陳俊宏 36/1,000 0 0 應受補償 17,290元 0.65 無 少分0.65 7 陳柏宏 陳柏宏 36/1,000 0 0 應受補償 17,290元 0.65 無 少分0.65 8 莊佳蓉 莊佳蓉 37/1,000 0 0 應受補償 17,290元 0.65 無 少分0.65 9 許逸弘 許逸弘 177/1,000 477(2) 5.68 全部 5.68 應補償 66,500元 3.18 單獨所有 多分2.5 10 林瑞祥 林瑞祥 36/1,000 無 0 0 0 應受補償 17,290元 0.65 無 少分0.65 11 張芷螢 張芷螢 36/1,000 0 0 應受補償 17,290元 0.65 無 少分0.65 12 高典瑋 (即原告) 213/1,000 477 (1) 8.13 全部 8.13 應補償 114,380元 3.83 單獨所有 多分4.3 附表二:
(新臺幣) 應補償人及應補償金額 李林鳳嬌 許逸弘 高典瑋 合計 應受 補償人及受補償金額 蔡高靜蓉 2,178 5,556 9,556 17,290 謝老生 6,500 16,582 28,522 51,604 謝洪芳枝 4,322 11,026 18,966 34,314 李陳玉霜 2,178 5,556 9,556 17,290 陳俊宏 2,178 5,556 9,556 17,290 陳柏宏 2,178 5,556 9,556 17,290 莊佳蓉 2,178 5,556 9,556 17,290 林瑞祥 2,178 5,556 9,556 17,290 張芷螢 2,178 5,556 9,556 17,290 合計 26,068 66,500 11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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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