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訴字,112年度,1號
PTEV,112,屏訴,1,2023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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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訴字第1號
原 告 簡家淦
簡希恬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律師
黃士龍律師
被 告 馮馨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2年12月11日下午3時30分整,兩造
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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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