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屏訴字第1號原 告 簡家淦 簡希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律師 黃士龍律師被 告 馮馨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2年12月11日下午3時30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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