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38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念庭核
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538號),惟被告吳念庭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