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2年度,343號
PTEV,112,屏補,343,202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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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34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雲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建隆(原名潘建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上表明被告之住居所。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25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繳裁判費1,3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並補正被告之住居所,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本院已調取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資料在
卷,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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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