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3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普菘及其餘姓名不詳之被告間代位請求分
割遺產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許清旗及其之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製作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
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如有
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
、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
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進而製作被繼承人之繼承系
統表,及陳報被告許普菘之應繼分,並補正全部被告之姓名
及住所。另本院已依原告聲請調取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辦理繼承登記相關資
料,附此敘明。
㈡又被繼承人許清旗之遺產除有上開556、922地號土地應有部
分1/4外,尚有房屋1筆,有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可參,請補正
被繼承人許清旗之全部遺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