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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12年度,430號
PTEV,112,屏簡,430,2023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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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430號
原告即上訴人 江慧菁永豐商店

訴訟代理人 江慶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2,
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112年12月8日前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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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