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司簡調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鄭宇玹
相 對 人 王芝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相對人戶籍所在地為新北市蘆洲區,此有戶役政查詢 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有管轄權之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