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聲字,112年度,43號
SLEV,112,士簡聲,43,2023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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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徐瑛華
相 對 人 連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而本件聲請人聲請
停止執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元,自應依非
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茲依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費用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如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費用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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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