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2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鈞鵬
兼 上一人
送達代收人 林驪灣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淑穎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萬1,835元
,被告二人應分別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