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2年度,2077號
SLEV,112,士小,2077,202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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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077號
原 告 何宥嫺
被 告 謝宏泰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除已到期之新臺幣肆萬貳仟元
,應加給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外;其餘之新臺幣伍萬捌仟元,應自民國一一
二年十一月起,按月於每月二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伍佰元,
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遲延,各期給付應加給自遲延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履行期已屆至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被告欠款100,000元未還,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
簽訂和解書,同意自該月起,按月於每月25日還款3,500元
至5,000元,因分文未付,原告乃依和解契約訴請判命給付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提出和解書為證,被告未到
庭爭執,本院依調查之結果,可認真實。雖原告請求全額一
次給付並加給法定利息,惟應受和解內容之拘束,因被告未
曾履行,可認有到期不履行之虞,故得請求將來給付,至本
件辯論終結時,已到期部分為42,000元,爰准原告請求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逾此範圍,則予駁回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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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