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2年度,1880號
SLEV,112,士小,1880,2023112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188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謝明華
吳政鴻
陳真蓉
被 告 翁得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1/1頁


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