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行
法定代理人 楊佩蘋
代 理 人 詹國勝
相 對 人 陳光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寄發終止保管箱租用契 約通知書,惟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通知書、掛號退回信封 等件為證,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入出境資料,相對人於10 2年2月6日出境後,未有入境紀錄相符,有入出境資訊連結 作業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佐,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 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 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將對相對人如附件 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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