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司聲字,112年度,127號
SLEV,112,士司聲,127,2023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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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華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愛華


相 對 人 卓錦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意思通知,亦準用之(最高法院 41年台上字第490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 00地號土地,依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2號判決主 文應補償相對人新台幣67萬1667元,伊依相對人戶籍址寄送 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經郵務機關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民事判決、如附件所 示信函、退回信封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 ,及請員警前往戶籍址查訪結果,該戶門鈴已壞敲門無回應 ,詢據隔壁10號4樓住戶承告,相對人已久未見出入,有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2年10月19日北市警同分防字第1 1123027286號函在卷可佐,可認相對人之住居所處於不明之 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 ,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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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