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全字,112年度,86號
SLEV,112,士全,86,202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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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全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彭阿斗
法定代理人 彭建豪
代 理 人 劉冠廷律師

陳宣劭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彭玠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陸佰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陸佰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就其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除已提出土 地登記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華南商業銀行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相對人權國財產歸戶 查詢清單、國堡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網站截圖等為證之外,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本 院認其所為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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