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2年度,722號
SLEM,112,士簡,722,2023112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念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6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念蒂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至被告竊得之物品已實際發還給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在卷可按(見偵查卷第45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 定,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5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