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2年度,1056號
SLEM,112,士簡,1056,202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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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0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少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242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少軒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經服務提供之北海道黑毛牛、冰黑糖珍奶等餐點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黃少軒不思以正常管道獲取所需,而以詐欺手法 獲取財物及得財產上利益,致被害人受損,所為非是,併考 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犯後坦承犯行 之態度,與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及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未扣案被告犯罪所得之經服務提供之北 海道黑毛牛、冰黑糖珍奶等餐點,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2 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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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