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調字,112年度,185號
CYEV,112,朴簡調,185,202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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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調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楓霖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5,6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18,62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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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