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朴小字第22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
訴訟代理人 郭士豪
被 告 王將清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52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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