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2年度,854號
CYEV,112,嘉簡,854,2023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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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85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訴訟代理人 謝智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啟彰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主
張其債務人即被告何啟彰與其餘被告間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屬無償
行為,害及原告之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
之訴。依原告提出之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3027號債權憑證,其
對於被告何啟彰之債權額,截至民國112年10月30日即本件繫屬
日止計算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督促程序費用,合計新臺幣(
下同)284,851元(計算式如卷內試算表);依卷附遺產稅免稅
證明書,被告何啟彰按遺產法定應繼分5分之1可得價額為156,55
3元(計算式:782,765*1/5=156,553)。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較低之後者核定為156,5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起訴不合程
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6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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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