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826號
原 告 鄭淑儀
被 告 楊智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在民國112年1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5,000元,以及從民國112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件也沒有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規定的情形,因此,本院依照原告的 聲請,由他一造辯論而下判決。
乙、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等之不確定故意,先將其 國泰世華銀行嘉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本件國泰世華帳戶)開啟網路銀行轉帳功能並約定轉帳帳戶 後,於民國110年6月1日前之某日,將本件國泰世華銀行帳 戶資料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使用,以此方式幫 助他人犯罪。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於 110年5月31日以交友軟體TINDER結識原告,繼以通訊軟體LI NE暱稱「凌雲」向原告佯稱可以介紹APP投資虛擬貨幣等語 ,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日15時10分許匯款新臺幣 (下同)155,000元至本件國泰世華帳戶,旋遭該集團成員 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提領一空,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自得 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的事實,業經原告提出匯款申請書回條(本院卷第1 1頁);又記載前開事實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指定000年00月 0日下午2時5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已分別於112年10月1 6日、112年10月30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可按(本院卷第 47頁、第63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為 抗辯;再者,被告因以4萬元為對價將本件國泰世華帳戶資
料交與訴外人彭鏡濂,嗣由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使用,致訴外 人吳彥霖等人受騙,所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業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776號判處有期徒刑 5月,併科罰金5萬元,於111年9月22日確定等情,有刑事判 決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詢查註紀錄表可按(臺灣嘉義地方檢 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20號詐欺等偵查卷第8頁、第23至40頁 )。本院斟酌上開事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信為真實。 ㈡按詐欺集團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以隱匿其財產犯罪之不 法行徑,規避執法人員之查緝,並掩飾、確保自己犯罪所得 之財物,類此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之案件,亦經媒體多所報導 而為眾所周知,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物品被不明人士利用 為犯罪工具,亦為一般生活所應有之認識。則被告竟仍將本 件國泰世華帳戶資料供給不明人士,而容任他人實施詐欺取 財行為,足認被告有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之侵權行為之不 確定故意甚明。
㈢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 同行為人。」民法第185條定有明文。被告既幫助詐欺集團 詐騙原告之錢財致原告受有155,000元之損害,則原告依據 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即有法律上之依有據。 ㈣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 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本件起訴狀繕本是在 112年10月16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可按(本院卷第47頁 )。因此,原告就前述可以請求賠償的金額,請求從112年1 0月17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也有 依據。
㈤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5,000元 ,及自112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是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由被告負擔 。又本件訴訟費用是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有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按,爰一併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費用 額為1,66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