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2年度,814號
CYEV,112,嘉簡,814,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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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81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昌駿
蔡文連
被 告 長紘興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葉聖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因本件被告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長紘興業有限公司葉聖鴻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54,154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暨前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413元、前未受償違約金新臺幣2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2,760元由被告長紘興業有限公司葉聖鴻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備註:
一、原告請求原因事實略以:被告長紘興業有限公司以法定代理 人葉聖鴻擔任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9年9月7日向原告借款 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9月9日起至114年



9月9日止,借款利率按照原告銀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加 計1.16%激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75%,倘逾期未攤還本息時 ,按契約第7條約定除按本借款放款利率計付本息外,其逾 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被告自112年4月9日起即未依約攤還 上開借款之本息,尚積欠本金254,154元及自112年4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5%計算之利息,並自112年5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暨前未受 償之利息413元、前未受償之違約金2元,按契約第10條第1 款約定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提出綜合消費放款契約、指標利率變動表 、客戶往來帳戶查詢、調息區資料查詢、債權計算書、放款 全戶查詢等件為證,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則於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時對訴訟標的為 認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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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紘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