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2年度,701號
CYEV,112,嘉簡,701,202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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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701號
原 告 高勝霖


被 告 陳彥瑞育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 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7,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陳述 :
㈠兩造於民國112年1月18日以估價單訂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 契約),約定由被告承攬原告所有嘉義縣○○鄉○○街00號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裝潢工程,被告應於112年3月31日以前完 成附表所示工作,報酬總價300,000元,原告已於112年1月1 8日給付120,000元,再於112年2月1日給付100,000元 。 ㈡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112年3月31日以前完成附表編號3至9 、11所示工作,其中編號7、9、11依序並有電視架未完成管 線鑽孔、隔間未安裝門把、孝親房拉門未安裝之情形。兩造 乃於112年5月20日合意一部終止,被告並同意將其施工器材 搬離系爭房屋。原告將上開未完成工作交付訴外人享家樂活 櫥櫃館於112年6月30日完成,支出報酬257,500元。前揭編 號7、9、11未完成部分,原告另外交付他人完成,支出報酬 3,500元。又兩造另約定由被告承攬窗簾工程,被告未安裝 窗簾,原告另外交付訴外人陳鍇俊完成,支出報酬2,000元 。被告因遲延交付工作,原告於2個月期間無法出租系爭房 屋,減少租金收入24,000元。
㈢被告未依系爭契約債務本旨給付,應負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 責任,原告所受損害,扣除尚未給付之報酬80,000元後,為 207,000元。
㈣為此依系爭契約、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法律關



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對於他 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 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 規定」;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 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 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 請求賠償」,第502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 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 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情形 ,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 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經查:原告 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估價單、匯款申請書回條、簡訊截圖 、照片、住宅租賃契約書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1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210元( 第一審裁判費),命被告負擔。
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 無影響,不另論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
編號1:3樓前床頭櫃1式。
編號2:3樓後天花板1式。
編號3:3樓後反樞拉門1式。
編號4:3樓後壁樞單開門1式。




編號5:2樓前衣櫃拉門1式。
編號6:2樓後衣櫃拉門1式。
編號7:1樓前電視架1式。
編號8:廁所前展示櫃1式。
編號9:隔間含拉門1式。
編號10:廁所天花板1式。
編號11:孝親房隔間拉門含鎖1式。
編號12:廚房櫃子1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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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